施工企业在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由于工期比较紧,发包人要求先干活,干完活马上办签证,结果活干完了,发包人代表换人了,签证迟迟办不下来。
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
签证为什么这么重要,因为它是确认工程量最直接的依据,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其他文件把工程量确认下来,这个问题不就解决了嘛。
签证并不是确认工程量的唯一依据,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只要施工企业能够证明活儿确实干了,而且是发包人要求或者同意的,一样可以确认工程量,进而拿到工程款。
注意哟,这可不是我个人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依据有了,具体该怎么做呢,也很简单,就是尽可能的多收集证据,我们接下来就讲讲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以及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通常处于弱势的一方,工程量变更文件形式上也较为简单和随意,所以呢,最高院也很人性化,没有限定作为证据的书面文件范围和种类。
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图纸、工程变更单等等能够证明工程量变化的书面文件,只要是真实的,都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变化的证据。
证据材料就是这么的简单随意,我可不是乱说哟,不信请看《建工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04页,里面有详细说明。
证据的表现形式虽然比较简单和随意,但证据的质量可一点也马虎不得,必须把需要证明的内容都证明到位才行,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不信请看以下两个反面案例:
(2017)最高法民申3602号
这个案例中,施工人既没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也没能证明工程量实际发生,所以主张的工程款没有获得支持。
(2020)最高法民终534号
这个案例中,施工企业没有证明工程量实际发生,既然不能证明活儿确实干了,那么拿不到钱也就不足为奇了。
那么究竟怎样才算是证明到位了呢?
结合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和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想要证明到位就必须把以下两个方面证明清楚:
(一)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
承包人的职责就是按照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没有发包人的许可,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主张工程量增加就意味着工程变更,所以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发包人通过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等形式发出的变更工程量的指令,或者发包人事后对增加的工程量表示认可的书面文件,都可以用来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
(二)有证据证明增加的工程量已经实际发生
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关键是干了活,如果工程量没有实际发生,那么承包人即使得到了发包人关于增加工程量的同意,也无权主张增量部分的工程款。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任何证据都可以用来证明工程量的增加,比如图纸、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监理日志、检验资料等,必要时还可以申请对增加的工程量予以鉴定。
以上就是关于证据必须能够证明的内容的介绍,这里也提供一个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2016)最高法民申1743号
这个案例中,施工企业提供了发包人要求对增量工程施工的通知单,这足以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
为了证明工程量实际发生,施工企业提供了施工图。
我们都知道,施工图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人提供给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图可以直接计算出工程量。另外增加的工程是车库通道,一眼就能够看出来活儿有没有干,再结合施工图,就充分证明了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发包人同意施工和工程量实际发生两大关键点都证明的到位了,胜诉也就顺理成章了。
遇到工程量增加,但又无法取得签证时,想要拿到增量部分的工程款就要在证据材料上下功夫,只要证据充分,一样可以拿回工程款,收集证据1*3*1+19-10/29+7-3时注意以下两点:
1、证据形式没有特别要求,施工过程中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图纸、工程变更单等等能够证明工程量变化的书面文件都可以作为证据。总之,不要拘泥于形式,多多益善。
2、收集的证据要能够同时证明以下两点:
(1)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
(2)有证据证明增加的工程量已经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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