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发生事故人员死亡的,直接升级为“高风险”,加大检查频次!
发布时间:2023-8-10       来源:佚名    分享到:

近日,杭州市建设委发布《关于加强杭州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提出:

  • 工程项目综合风险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不符合高风险和低风险等级的项目评定为中风险。
  •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直接升级为“高风险”,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编者注: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早在2019年底,山东就曾联合发文,对事故进行严厉追责。

山东:死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责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1、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3、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4、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文件原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杭州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市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按照以“险”定级、因“施”分类原则,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分级分类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等级分类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根据工程施工工艺、超危大工程和危险源个数、企业能力、周边环境、形象进度等因素确定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工程项目综合风险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不符合高风险和低风险等级的项目评定为中风险。

二、风险等级评定

每月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对照《杭州市工程项目综合风险分级表》评定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并报相应的监督机构。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风险等级并及时告知各方主体。

三、参建单位风险管控机制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工程项目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风险管控机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一)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1.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施工现场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形成《杭州市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2.高风险项目由建设单位企业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现场管理人员开展风险评估,且需邀请不少于3名行业专家参与评估;中、低风险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现场管理人员开展风险评估。

3.高风险项目,每月至少评估一次,中风险项目每季度至少评估一次,低风险项目每半年至少评估一次,风险评估报告应留存现场备查。

4.施工单位要对风险评估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进行落实整改,监理单位要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风险评估取得实效。

(二)建立带班检查机制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开展相应频次的带班检查,重点对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带班检查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杭建工发〔2011〕471号)文件执行。

1.高风险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2次。

2.中风险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1次。

3.低风险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带班检查不少于1次。

(三)建立监理报告机制

1.监理单位应充分发挥工程项目风险管控的监理作用,建立风险管控监理制度,定期报送风险分级管控执行情况、风险评估机制和带班检查机制执行情况、施工现场风险总体评价情况等。

2.高风险项目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监理月报。中、低风险项目监理单位应每季度向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监理季报。

四、主管部门风险管控机制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开展相应频次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风险评估机制、带班检查机制、监理报告机制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

(一)高风险项目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二)中风险项目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且累计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深基坑、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阶段各不少于1次)

(三)低风险项目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

五、风险等级动态管理

(一)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或无人员死亡事故的,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应动态提升一级,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升级后的工程项目风险等级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升级后三个月后可根据整改情况进行降级。

(二)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直接升级为“高风险”,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升级后三个月后可根据整改情况进行降级。

(三)施工环境或形象进度发生变化,如深基坑、高支模等超危大工程开工或结束,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交付等,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应根据《杭州市工程项目综合风险分级表》动态调整。

(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较好的项目风险等级可降低一级,对施工现场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风险等级应提升一级。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工程项目分级分类监管是提高工程监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参建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程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二)分级分类,严格执法。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梳理本级重点监管对象,根据项目分类特点,以日常检查为主,适时安排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严格执法,切实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三)动态监管,形成合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收集、汇总属地建筑工程项目分级监管信息,建立本级项目分类数据库,动态调整监管级别,实施差异化管理,发现参建单位存在项目风险等级评定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不良行为的,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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