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领域中,固定总价的模式非常普遍。理想的状态是工程各种事项提前谈好,一切都以合同约定为主。但是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双方之前约定的再好,最后对于确定工程款还是“一地鸡毛”。
虽然法律中已经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但是为了拿下工程,施工企业即使知道很难调价,还是会咬牙签下“一口价”合同。到了结算时,双方会开始好多轮的“极限拉扯”。
一、出现设计变更,能否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设计变更一般都是由业主方提出,大概率会造成施工范围及工程量的大幅增加。施工企业和业主无法确定工程款金额时,一般都会用鉴定来解决。
不过这里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想要通过鉴定进行调价,这个范围是有限的。
根据《建工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所说,在可以区分设计变更部分时,不应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是根据公平原则,针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标准来确定工程款。
我们来看一个最高法院的判例,就可以发现,实践中法院也是按照《理解与适用》的思路进行审理。即使能鉴定,也不会对全部工程进行鉴定。(2018)最高法民终244号
二、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施工企业能否调整材料价格?
施工过程中,建材价格的变动,是让建设双方都头疼的点,毕竟“风浪越大,鱼越贵”。
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材价格变动属于风险范围以内,且约定的风险比例正常,那么工程款是很好确定的。
但是出现超出建材市场的正常价格波动水平时,要求施工企业继续按照原固定价格履行合同,那就是强人所难了。
针对价格浮动问题,多地政府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文件。比如《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中,就对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调整做出了规定。
猛地一看,大家可能无法理解这一堆数字是怎么调整工程款的。我们可以对应到具体的案件中,看法院是如何审理。(2020)苏民再8号
因此,当主要建材价格波动超过正常波动水平时,施工企业是可以向业主方发函要求调整价格的。
三、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时,工程价款能否进行调整?
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时,业主方有时会为了减轻风险,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类似的约定,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或工程数量有误,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或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出,否则缺项或少计部分不予计价。”
通过这种约定,业主方把原属于自己的核对清单责任,完美的转移给了施工企业。此时,施工企业如果没有按约定核对工程量,出现工程量清单漏项,该怎么办呢?
这就要看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是否受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了。
根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是由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而非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约定了由施工企业承担清单的核对义务,那么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就需要施工企业自行承担了。
不过实践中存在例外。
在最高院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如果业主方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施工企业就工程缺项、漏项部分,已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法院会认为业主方是实际使用者与收益方,应就大部分款项承担支付义务。
(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
四、固定价格工程中途退场,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中,出现“半拉子”工程还真不少。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对于未完工程价款结算标准的认定,各地高院或者相关规定的观点都不相同,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相同。因此施工企业想要确定自己该拿多少钱的时候,往往都是一头雾水。
其实针对这个疑惑,在我们之前写过的文章里就分析过了《选对结算标准,拿回已完工的工程款不用愁!》,还梳理了相关规定和各地法院审判思路,细致地介绍了三种主流结算标准,供各位施工企业选择。在这里就不过多赘述啦,大家可以点击链接,收藏备用哦!
实践中工程款的结算,是价款与工程量的整体考量,采用的结算方式也不是唯一的,各位施工企业可以按情况选择。提前知道结算标准,也是做到了“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最后的最后,提醒各位施工企业,想要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争取更多的工程款,就要注意:
1、及时向业主方索要工程变更签证,也可以向业主方发函保留证据,以便为调整结算价款提供依据;
2、遇到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时,施工企业不必咬牙硬扛,依照相关的指导意见,可以向业主方发函主张调整价格;
3、收到工程量项目清单后,施工企业需要根据自己对于施工图纸等施工条件的理解,再次进行核实,并在要求时限内通过书面文件,反馈给业主方;
4、如果出现中途撤场,施工企业需要保留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等文件,并且提前确定利于自己的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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