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11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足额拨付人工费!分包拖欠的,总包先行清偿
发布时间:2023-9-18       来源:佚名    分享到:
9月6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拨付周期和拨付标准
压实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责任。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建设项目人工费最低拨付金额计算标准》(见附件1)。
- 建设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蓉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附件1
成都市建设项目人工费最低拨付金额计算标准
一、计算方式
最低拨付总金额=计算基数*最低拨付比例。
最低拨付总金额≤∑每月拨付金额。
二、计算基数
(一)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造价金额为计算基数。
(二)采用EPC模式(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的项目,应在工程总承包价格中扣除勘察、设计等非施工部分费用,以建设、施工双方核定的施工造价为计算基数。
三、最低拨付比例
(一)房屋建筑总承包项目:非精装修项目最低拨付比例应不低于22%;精装修项目最低拨付比例应不低于18%。根据施工计划及用工需求,在10%~30%的区间内分月度进行分配。
(二)市政公用总承包及其他专业承包项目最低拨付比例应不低于13%。根据施工计划及用工需求,在5%~20%的区间内分月度进行分配。
四、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各建设阶段的人工费占该阶段造价金额的比例及每月应当拨付的金额,形成人工费拨付计划,并在系统中提交。
(二)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达到A++的,在编制项目人工费拨付计划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最低拨付比例。其中,房屋建筑总承包项目下浮比例不超过3%;市政设施等其他类别项目不超过2%。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企业应先行清偿
严格落实“总包直发”要求。
-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在蓉单独开立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 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或未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
- 项目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先行清偿。
离场前完成结算
-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 农民工工资结算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 农民工劳动时间不足1个月的,应在离场前完成结算。
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预警
-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进入施工现场农民工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按规定进行实名认证、实名派遣和实名考勤。
-
农民工实名考勤与专户发薪明显不匹配,即存在“考勤天数少,发薪金额高”或“考勤天数多,发薪金额低”等情况的,系统将发出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查实后予以严肃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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